| 国家(新乡)化学与物理电源产业园优惠政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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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6-11-08 14:45 文章来源:招商贸易局 |
| 文章类型:原创 内容分类:政策 |
国家(新乡)化学与物理电源产业园优惠政策
1、在电池产业园发展的新型电池及其相关的企业,按规定享受国家、省、市有关发展新型电池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《河南省鼓励投资优惠办法》、《新乡市鼓励投资优惠办法》所规定的有关税费减免政策。
2、凡投资5000万元(或等值外币)以上的新型电池项目,每亩土地出让价按10万元的基准价计算,每增加5000万元的投资,每亩土地出让价降低5000元,最低可降至5万元。租用土地价格,前5年1100元/亩.年,以后每5年递增300元/亩.年。标准工业厂房租金5-8元/平方米.月。
3、对世界和国内500强、国内知名品牌企业,投资额超5亿元人民币(或等值外币)以上的高科技项目,采取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、特殊扶持。
4、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国家政策的基础上,从获利年度第三年起,视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额的大小,连续8年按20%-50%的比例支持企业。
5、国内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,经营期10年以上的,从获利年度起,前两年按其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0%支持企业;第3-5年按50%支持企业,第6-10年根据贡献大小仍可按不同比例支持企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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